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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08-04-29 08:17 文章编辑: medusa 阅读数:
    昨天,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并于即日起执行。各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严禁擅自处理。
       《规定》指出,各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永久保存。严禁擅自处理。各卫生机构保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利用。
    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常见的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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