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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盐酸利多卡因胶浆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0-25 21:36 文章编辑: medusa 阅读数:
    食药监办函[2008]268号
    2008年10月09日 发布

    河北、江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国家药品标准收载两个“盐酸利多卡因胶浆”标准,一为部颁标准“盐酸利多卡因胶浆”〔标准号WS1-(X-116)-96Z〕,一为中国药典2005年版“盐酸利多卡因胶浆(I)”,两标准分别由不同企业的新药试行标准转正、修订而来。由于该产品通用名称、制剂处方、检验项目、作用与用途等项目均有所不同,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由药品注册部门批准的标准正确执行,不可混用。

      请你们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标准注册审批来源情况明确本企业应当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相应国家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存在执行标准混淆问题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中发现问题或需要修订标准,应及时向药品注册部门反映或按规定提出修改标准的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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