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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发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12月施行
    发布日期: 2008-10-30 00:00 文章编辑: medusa 阅读数: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第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第二章鉴定专家库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置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库学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进入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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