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奥运日益临近,有关兴奋剂问题也日益受到各方关注,有必要对兴奋剂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什么是兴奋剂
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他们使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国际上对体育运动中的违禁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是指对体育运动中违禁药物的统称。
兴奋剂的起源
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过去由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现在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公布一份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清单,简称禁用清单。
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上将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统称Doping。该词源于荷兰语dope,原意指非洲人用于宗教仪式具有兴奋作用的酒,因为最初运动员为提高比赛成绩主要服用一些有刺激作用的药物,所以当时我国把Doping一词翻译为兴奋剂。
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但我国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
我国兴奋剂管理法规
《反兴奋剂条例》于2004年3月颁布实施,设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二、经营
经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进出口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四、其他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出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兴奋剂管制的意义
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既违反体育道德也违反医学道德。兴奋剂事件在国际上已被公认为是一种“丑闻”,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对于奥林匹克运动来讲,兴奋剂无疑是个“毒瘤”,它极大地败坏了刻苦训练的风气,助长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歪风邪气,侵蚀体育队伍,破坏体育工作秩序。我国将主办2008年奥运会,有效遏制兴奋剂的非法使用是我国政府履行对国际奥委会所作的庄严承诺。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的滥用问题伴随着现代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而出现并日趋严重。在欧美国家,青少年人群滥用兴奋剂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已出现兴奋剂滥用的苗头。
因此,加强兴奋剂的管理,对保护运动员和公众的身心健康是十分必要的。